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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次原工作基准、一等、二等砝码的安排:
G.1 在本规程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原工作基准砝码有如下特例:按表 1 中 E 1 等级砝码的不确定度要求对其质量值进行后续检定;该砝码的磁性不得过其大允许误差的两倍。除砝码稳定性以外的其它计量性能不受 E 1 等级砝码相应要求的限制。
G.2 对于原一等、二等砝码,允许在形状、表面粗糙度、折算质量值、磁性方面有特例和要求,有关要求参见 G.4、G.5 和 G.6。除了在下面 G.4、G.5 和 G.6 中允许的特例和要求外,本规程中的所有其它要求均应满足。
G.3 在本规程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对于这种砝码的分类仅有一次。原一等砝码按本规程中 E 2 等级及其以下的相应砝码磁性的要求分类;原二等砝码,1g~20kg 不带有调整腔、或单个 20kg 带有调整腔的砝码,按本规程中 F 1 等级及其以下的相应砝码磁性的要求分类;对于带有调整腔的 1g~20kg 成组的原二等砝码,按本规程中 F 2 等级及其以下的相应砝码磁性的要求分类。
G.4 关于表面粗糙度的特例
目力进行粗糙度测量时,刻字处及个别的划痕可忽略。如果有充足的资料证明砝码的质量很稳定,以及表面粗糙度没有过相应等级的列表 (见表 6) 限制的两倍。
G.5 关于折算质量值的特例
对于已按照 G.2 确定等级的旧砝码,如果该砝码无调整腔,则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允许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大允许误差可不受表 1 的限制。但此类砝码需按其折算质量的实际值使用。如果该砝码带有调整腔,允许对砝码进行调整,则其大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1中的规定,其不确定度均必须满足 5.2 的要求。
G.6 标识
对于原一等、二等砝码,在砝码盒上表面应有现行等级性标记或标签,标明其相应准确度等级。
G.7 降级的处理
原工作基准砝码不得降级使用。原一等、二等砝码对其一次性分类之后进行周期检定时,当其磁化率指标无法满足该准确度等级的要求需降级处理时,应全面考虑该等级砝码的折算质量值、表面粗糙度和磁性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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