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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五部门发布通知 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
2022年08月09日 10:31:49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杨 点击量:6714

2022年8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减负行动3.0),要求解决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创新潜能与活力。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2022年8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减负行动3.0),要求解决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创新潜能与活力。
 
  2018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先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方案》(减负行动1.0)和《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减负行动2.0),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行动,在减表、解决报销繁、检查瘦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欢迎。
 
  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的一线调研显示,青年科研人员主要面临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而《中国科技人力资源发展研究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39岁以下的科技人力资源占比达到78.39%。青年科研人员已经成为我国科技人才队伍中的主力军。“不合理负担”过多过重,极大限制了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与科研活力。
 
  针对于此,减负行动3.0主体聚焦于青年科研人员,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行动内容以“挑大梁、增机会、减考核、保时间、强身心”为关键词,坚持聚焦痛点、精准施策,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反映集中的紧迫诉求;坚持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各地方和基层科研单位作用,共同推动行动落地、完善制度,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专项行动为期1年,分三个阶段展开。2022年9月底前,广泛部署动员,摸排情况,找准卡点堵点;2022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完成各自层面的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地见效。
 
  通知全文如下: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政〔2022〕21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高校、中科院所属院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2018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先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方案》(减负行动1.0)和《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减负行动2.0),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行动,在减表、解决报销繁、检查瘦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欢迎。当前,科技自立自强使命要求更好发挥青年科技生力军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任务部署,按照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的要求,解决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创新潜能与活力,现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减负行动3.0)。有关事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成果,将减负行动3.0作为推动政策扎实落地的重要抓手,坚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工作;坚持聚焦痛点、精准施策,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反映集中的紧迫诉求;坚持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各地方和基层科研单位作用,共同推动行动落地、完善制度,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减负行动前期已推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各项举措,转为常态化机制持续推进,不再纳入此次专项行动范围。
 
  专项行动为期1年,分三个阶段展开。2022年9月底前,广泛部署动员,摸排情况,找准卡点堵点;2022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完成各自层面的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2023年6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减负行动全面落地见效。
 
  二、行动内容
 
  1. 挑大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提高到20%;扩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规模。中科院战略性先导专项新立项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在中科院新开工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指挥部中新设立副总师岗位,由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担任。开展基础研究人才专项试点工作,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基础科学前沿,长期稳定支持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部门分工: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增机会。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和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科研的支持力度,减轻项目申报负担。稳步加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力度,扩大资助规模,为更多青年科研人员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持。推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职业早期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对新入科研岗位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给予不少于5年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地方、科研单位为青年科研人员搭建交流平台,组织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青年科学家论坛、学术沙龙等青年交流活动。(部门分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减考核。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考核评价方式,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推动科研单位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成果转化数量、金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精简过程检查报告数量和篇幅要求,进一步明确年度报告、总结报告、科技报告等各类报告内容,在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等重要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合并重复、交叉内容,中期检查年和结题年不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试点成熟后在重点研发计划各类项目中推广。(部门分工: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保时间。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非因专业性、政策性业务必需,原则上不借调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确需借调的不安排青年科研人员从事一般行政事务性工作。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辅助服务,将青年科研人员从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推动科研单位建立“信息只填一次”机制,建立统一的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解决青年科研人员多头、临时、重复提交科研成果信息等问题。(部门分工: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身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专训班,并建立常态化机制;推动科研单位面向博士、博士后开展科研职业生涯启蒙培训,配备高水平科研、创业导师,让青年科研人员少走弯路。定期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关心、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心理焦虑。推动科研单位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1小时”活动,积极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部门分工: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好牵头任务。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及时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发现宣传典型案例。行动完成后,组织开展实效评估,推动减负成果制度化、长效化,成效情况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各主管部门、各地方要制定落实行动工作计划,细化行动安排和责任分工,根据时间进度安排,做好情况摸排、制度修订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地方所属单位扎实落实专项行动举措。
 
  各科研单位是减负行动落地见效的关键一环,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行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把行动要求落到实处。行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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